离结婚以后又同居不受保护
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是违法婚姻。
法律咨询:和今年5月,我和老公协议离婚了。离结婚以后,老公又找到我表示反悔,期望大家仍然在一块生活。之后大家又住到了一块,没办理手续。请问大家一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是哪个呢
律师解答:你和“老公”已经不是合法夫妻,你们的同居关系也是不受国内法律保护的关系,不可以产生法律上的夫妻权利和义务。
你们之间的财产只能认定为普通的共有,不可以以为依据倡导为。
你们若想合法地一同生活在一块,就应到民政部门办理复婚登记。
有关法律常识:
1、但凡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如,1994年1月1日王男与周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的成立要件。
2006年4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要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根据事实婚姻对待,适用离婚的法律规定。
2、但凡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同居的,假如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是同居关系;假如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是同居关系。如,夏男和侯女于1994年2月2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也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2006年4月1日,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第一告诉他们补办婚姻登记,补办后才能根据离婚来处置,假如不补办的,是同居关系。当事人尽起诉需要关系,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不过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是同居关系。如,毛男和刘女于1990年十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到1994年2月1日,毛女还不到婚龄,只不过到了1994年2月2日才到婚龄。
2006年4月1日,双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第一告诉他们补办婚姻登记,假如不补办,就是同居关系。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法律需要他们需要进行结婚登记,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规范得到有效贯彻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发生违反的行为。这对于公民来讲,是有利无害的好事。然而,在实质生活当中,有人出于非正当缘由,随便违反婚姻登记方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状况下,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甚至生儿育女。他们这种同居生活,是不合法的夫妻生活关系,其所生子女是非。他们的这种两性生活行为,应遭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有关方面应付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以夫妻关系的往来。
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需要登记结婚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就此类问题的司法讲解处置。即: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群众也觉得是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机笑可认定为事实,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发给《》,成为合法夫妻。假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并责令其关系,不可以按事实婚姻对待,假如双方需要登记结婚,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经审察知道,认定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准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确立其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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